联系我们CONTACT US

上海侦探

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136-2163-2193

手机:136-2163-2193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乌鲁木齐北路480号万安国际大厦618室

上海婚姻调查网站首页: > 首页 >> 服务项目 >> 上海婚姻调查

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受到胁迫登记婚姻的一方受害者需要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进行办理,且距离申请登记婚姻之日起未满一年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撤销。那么您知道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诉宁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有关规定,受理撤销婚姻登记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婚姻登记是否可以撤销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上海市婚外情调查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谁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上海侦探事务所,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所说的“一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婚姻编规定,当事人遭受胁迫办理婚姻登记我国法律是不认可的,满足规定的条件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登记,以上就是诉宁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诉宁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136-2163-2193

全国咨询热线National consul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乌鲁木齐北路480号万安国际大厦618室
手机:136-2163-2193 邮箱:136-2163-2193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